祝学贞律师
本院经审查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上诉人孙XX自愿撤回上诉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... 查看详情 >>
驳回原告东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,由原告东莞XX公司负担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... 查看详情 >>
本案中,案涉商品的销售也通过网络进行,故适用前述司法解释。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审原告住所地法院位于东莞市XX,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,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... 查看详情 >>
案件受理费9800元,由被告河北XX公司负担9000元,由被告深圳市XX负担800元。该费用已由原告郭XX预交,经其同意本院不予退回,由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项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时一并迳... 查看详情 >>
这是一个很普遍的批量外观专利维权案件,上传这案例的主要目的有方面:1、提醒作为被告方的经营者接到法院通知后,冷静思考如何应对,咨询专业人士解决问题。找到了有力的抗辩理由,对方的诉请... 查看详情 >>